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 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要求,完善我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本科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巩固本科教育中心地位,提高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教授、副教授应切实履行为本科生上课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教师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晋级、评优评先和绩效分配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须承担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讲授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交叉课程、德育与传统文化教育课程、创新创业课程、综合实践课程和学术活动课程等。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思政选修课,推进课程思政元素融入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动力,提高学生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五条 鼓励教授、副教授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提倡教师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中,将国际优质资源(如学者、教材、科研项目和考察成果等)引进转化为我校教学资源。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坚持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自觉涵养高尚师德,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不断提升教学能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高信息技术运用能力;要重视教学团队建设,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引导新入职教师主动承担助教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对于兼任管理岗位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本科教学任务。
第九条 专职教师中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上课不少于32学时,兼任管理岗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学生授课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学校每年开展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学院年度本科教学评估重要参考指标。对各教学单位每年末将本单位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无特殊原因,经常不上课或由他人顶替上课的“挂名教授”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确因身体原因、外出访学、进修培训、挂职、因公异地、入职未满一年、培养方案调整、当年退休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书面申请(见附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未给本科生上课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达到最低授课要求或在一年内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扣减1个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2.连续两年未达到最低授课要求或不承担本科课程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3.连续三年未达到最低授课要求或不承担本科课程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暂行规定》(河财政人〔201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