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职工履行服务期约定的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增强教职工队伍稳定性,保障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工作的正常需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服务期类别
(一)基本服务期
基本服务期是指在编教职工入职时与学校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为5年。服务期自入校报到之日起计算。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服务期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履行的服务期限。新晋升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期为5年,新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自任职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继续教育服务期
继续教育服务期是指各类人员入职后接受继续教育的服务期限,包括国内外攻读学历(学位)、博士后进站、访学、单科进修等类别。服务期限视继续教育时间实际确定。服务期自继续教育结束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1.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1年以内(含)的服务期为2年;
2.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的服务期为3年;
3.时间在2年以上的服务期为5年。
(四)照顾性安置服务期
教职工配偶享受学校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本人基本服务期增加5年。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教职工本人调离或辞职时,配偶享受安置政策的,同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三、服务期计算
教职工服务期累计计算,总服务期为各类服务期之和。服务期为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教职工应首先履行基本服务期,其他服务期按事项发生先后顺序依次履行。在服务期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计入服务期限:
1.请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者;
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违反纪律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
4.经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四、违约处理
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离校申请。因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可办理离校程序,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缴纳未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赔偿金。
服务期未满调离或辞职的教职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1.停止其科研启动经费报销并收回剩余部分;
2.退回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和办公设备,个人所购校内住房按规定原价收回;
3.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学校支付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继续教育脱产期间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金等费用;
4.缴纳未履行服务期的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未满服务年限×违约者违约当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
五、附则
1.经学校批准同意调离或辞职人员,在与学校签订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经济赔偿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未涉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柔性引进人才一般不设服务期要求。因工作需要,确需明确服务期的,以聘任合同约定为准。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剩余服务年限不再计算。
4.服务期内因组织原因调离的,不适用本规定。
5.各类人员在申请离校期间,仍需服从单位安排,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离岗者,学校将按旷工对待,并按照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封存档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权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暂行规定》(河财政人〔2013〕23号)文件同时废止。
7.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