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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10月25日 职称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1〕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

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

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于品行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二)注重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申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三)符合国家相应系列(专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四)申报人职称初定的基本条件

1.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取得员级职称或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取得员级职称或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后,见习(试用)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中级职称。

6.转换职称系列(专业)人员。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取得初级(员级、助理级)职称后工作岗位变动,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与现工作岗位相符的同级别职称。

7.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艺美术、艺术(限演员、演奏员专业)等系列不具备上述最低学历要求的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符合职称初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多次职称初定。申请首次职称初定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适当延长工作年限或增加业绩要求。

五、建立评价绿色通道

博士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直接初定中级职称,其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硕士研究生到乡镇及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取得的中级职称限在乡镇及以下单位聘任。流动到县(市、区)及以上单位,应进行职称转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硕士研究生到县(市、区)及以上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应参加中级职称评审或考试,不再初聘(定)中级职称。

职称初定、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六、优化管理服务

(一)优化申报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核准备案的程序开展职称初定工作。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申报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考核结果负责。

(二)简化申报材料。实行申报诚信承诺制,简化申报材料,凡能通过政府部门核查的信息,不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三)推进职称信息化。完善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备案,提供便捷化服务。改革以往一年开展一次职称初定的惯例,各地、各部门和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决定开展职称初定的时间和批次。

七、有关要求

(一)职称考核认定是人才评价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职称初定取代以往的职称初聘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申报1个职称。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政策宣传、材料审核、任职考核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跨地区跨单位申报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6〕23号)即行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现行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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