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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程序

发布日期:2013-10-10 作者: 浏览次数:[]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第一时间将伤情告知劳资科并提交相关材料,劳资科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劳资科,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需提交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由职工个人提供)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职工个人提供)

6. 相关事故报告(由职工个人提供)

7. 证人证言(由职工个人提供)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代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汇总表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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