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明确职责权限,优化审批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全体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均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因私事出国(境)的教职工应严格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核准的目的地及行程执行,严禁擅自变更审批国别(地区)及行程,如前往不同目的地国家(地区)需再单独提交申请。
(二)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副科及以上行政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承担省部级以上重要课题的在职人员,财务及其管理人员)除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外,还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各单位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事项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留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规范因私事出国(境)管理与请销假制度
(一)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并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同步提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请销假审批备案表》。
(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受理登记备案人员在非假期工作时间因私事出国(境)事项申请。
(三)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有关考勤、工资和绩效的管理,以及违反规定出国(境)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处分规定等,严格按相关制度执行。
三、强化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时间及期限管理
鉴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请需要多个部门审批,正处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同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研究,建议申请人于寒暑假/节假日开始前1个月提交材料,假期期间暂停受理。教职工工作日内因突发特殊情况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四、夯实二级单位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的主体责任
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应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因私事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形成责任清单,避免审批职责模糊和监管漏洞。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如领导干部、涉密岗位、关键人员等)、审批流程、证件管理和纪律要求等,确保向所有在职员工传达到位。
人力资源部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