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应严格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批准的目的地及行程安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并提交《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请销假审批备案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受理登记备案人员在非假期工作时间因私事出国(境)事项申请。
三、鉴于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请需要多个部门审批,正处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同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研究,建议有出国(境)计划的人员合理安排行程,在每年寒暑假和节假日开始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除特殊原因外,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受理因私事出国(境)事项申请。
四、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单位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事项审批管理。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
校长办公室 人事处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