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河财政人〔2013〕19号)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发放办法(暂行)》(河财政人〔2012〕62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教职工考勤与绩效工资管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病、事假期间校内配套绩效工资待遇
1.病假期间的校内配套绩效工资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停发当月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0天不满2个月的,停发2个月的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3)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病假期间停发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2.事假期间的校内配套绩效工资待遇
(1)当月累计事假在3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半个月的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2)累计事假超过7天低于15天的,停发本人1个月的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3)累计事假超过15天低于22天的,停发本人3个月的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4)累计事假超过22天低于30天的,停发本人6个月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5)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停发本人全年的校内配套绩效工资。
3.旷工1天者,扣发一个月校内配套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者,自旷工当月起停发半年校内配套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自旷工当月起停发全年配套绩效工资。
二、专任教师上课与绩效工资发放的管理规定
1.当学期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停发当期校内配套绩效工资的40%。
2.上一年度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当学期仍然无课的教师,停发当期校内配套绩效工资的40%,同时停发财政工资中绩效工资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上两个年度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当学期仍然无课的教师,停发当期校内配套绩效工资的40%,同时停发财政工资中的全部绩效工资。
4.连续三年无课堂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必须由本人及院系说明理由及原因,无正当理由的财政工资全部停发。
5.年终进行绩效考核时,如完成全年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量的50%以上,校内配套绩效工资中的40%及财政工资全额发放;如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工作量的50%时,校内配套绩效工资的40%减半发放。校内配套绩效工资中的60%在年终与全年工作量挂钩核算后发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