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新进入我校及从我校流出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规程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一、参保人员从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校
由调出单位(或参保人员)先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中断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记实职业年金,再到我校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恢复。
二、参保人员从省外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校
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先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到我校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业务受理后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接转手续,业务办结后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河南省社会保障局)通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应及时将业务办理情况告知我校。
三、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我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我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参保人员从我校流出
1.参保人员从我校流转到其他单位,由我校及时办理养老保险中断手续,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
2.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我校的,根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校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五、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理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应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具体按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办理。
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2.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我校。
3.从我校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人 事 处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