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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2011年10月30日  



    根据豫办[2010]3号、豫人社[2010]141号、豫人社[2009]4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情况,摘要编印如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以便广大教职工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促进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适用范围

我校所有院(系)、处室等二级机构和全部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

2.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

管理岗位是指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它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3.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三类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6.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岗位属省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7.特设岗位设置

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和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8.工作人员的兼职问题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定,确需兼职,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全校兼职人员一般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10%。在“兼职”人员的把握上,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看这个岗位是否确需所兼岗位专业背景;二要看是否确实从事所兼岗位的工作;三要看是否确实完成了所兼岗位对应的职责任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岗位,可以允许兼任;对那些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又不直接承担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的岗位,原则上不允许兼职。

9.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问题

在进行首次岗位设置时,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将我校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但不得突破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时,先按现聘人员聘用。在3年的过渡期内,要根据学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示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10.岗位基本条件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管理岗位各等级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三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任职条件,学校将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各岗位的具体需要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任职条件。

11.关于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

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它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首次聘任不得转岗。

12.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时,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变化时,在职人员兑现工资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13.关于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学校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14.《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与核准

学校根据上级岗位设置工作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报《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审核表》形成后,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社厅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审核表》。核准材料包括:(1)《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审核表》;(2)编制部门批文;(3)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原人事部门)批文;(4)在册、在编人员花名册;(5)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1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制定步骤

(1)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2)编制《岗位说明书》;(3)征求职工意见;(4)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5)公布方案;(6)实施方案审核与备案。

16.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已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2)组织动员工作人员应聘,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3)开展竞聘上岗或业绩考核,根据竞聘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岗位和等级;(4)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明确其具体岗位与岗位等级,并予以公示;(5)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7.认定备案

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按规定报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并备案。认定合格后,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下达《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通知书》。

18.工资兑现

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按照新聘岗位等级,从核准认定的下月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

19.工作总结

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进行工作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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