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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09月19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财政人〔2022〕66号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2年9月16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健康发展,规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59号)、《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0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校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备案设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是与校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基地工作接受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并及时汇报基地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基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博士后的招收、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校博管办设专人岗位,负责基地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博管办职责:

(一)贯彻落实基地工作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与校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合作联系,负责与省博管办的沟通联系,在省博管办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负责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研发项目合作计划等。

(四)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考核、出站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博士后招收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匹配经费、科学基金等的申报和管理等。

(六)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科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2-4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进入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方面进行评议;

(二)指导进入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可行性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展报告;

(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进行与其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出或延长在基地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结束基地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基地依托校外合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办理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基地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年龄在35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入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严格控制招收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

第十二条  基地根据省博管办和合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确定的招收计划定期在人事处网站发布博士后科研人员招收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须向校博管办提交书面申请。本校教师申请进入基地的,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明确约定其拟在基地研究期限和科研、教学等任务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校博管办负责与合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办理审批。

第十四条  被批准进入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1个月内到校办理手续,并与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设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三方各执一份。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从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我校指定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资格、职责和待遇:

(一)导师须具有教授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研究方向明确,在研经费充足,近五年内须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经历。

(二)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的工作情况、科研道德和具体学术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拟定工作目标、研究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从事原创性及交叉性学科的研究,并督促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时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确保博士后按期出站;积极参与基地建设。

(三)导师每指导1名博士后给予1万元指导费。

第十七条  博士后的研究计划应由本人提出,须征得导师同意并经专家指导组批准。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与所在学科承担的重点、重大科研课题紧密结合。博士后进入基地2个月内须完成开题工作,向专家指导组、校博管办和设站单位汇报并存档。基地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等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由专家指导组对其进行定期考核。专家指导组每学期听取一次项目进度及阶段性工作汇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归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组织专家对其承担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技创新、工作表现情况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格式》撰写研究报告,并在出基地时将研究报告分别报送校博管办、设站单位、国家图书馆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需要延长在基地工作时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及专家指导组核准,经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同意,报设站单位博管办备案,可最多延长期限至36个月,其所需经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及专家指导组核准,经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同意,可提前出基地,但在基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站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同时完成以下研究任务中的至少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新增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

(四)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或特别资助;

(五)获得全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六)获得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七)主持横向课题新增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所获科研成果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我校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共同署名单位,其中以我校和合作设站单位分别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均不少于1项。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于工作期满前3个月,向校博管办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校博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其科研、工作表现情况以及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专家组成员由基地和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5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经专家评议合格的,方可办理出站手续,获得《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地可对其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基地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报合作设站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的博士后科研经费,予以收回。退站人员与基地、合作设站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自退站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3个月向校博管办提出正式申请,经基地和合作设站单位同意,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一)承担国家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作内容涉及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有其他不得辞聘情形的。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纳入学校人事管理,在基地工作期限计算为工龄,工资待遇参照学校在职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可根据其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申请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安排: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随迁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待遇按我校在编教职工子女对待;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进入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3万元,同时基地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地根据科研项目需求,经与合作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协商同意,可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省外、国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在外时间由基地确定。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科研处按有关规定核发科研奖励,并可作为职称评审业绩条件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向省博管办申请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可以通过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等。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河南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学校拨款及合作导师自筹经费等。博士后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校博管办组织博士后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包括基地建设经费、博士后招收经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专家评审费,博士后科研启动费、差旅费、办公设备及资料购置费、学术交流费,以及需向合作流动站或工作站设站单位提供的管理服务费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博士后招收人数按至少每人1万元的标准划拨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复印费、资料费等。凡利用科研启动费及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享有使用权。

第八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有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事业为重,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其研究成果和权益。基地要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应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团结协作,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弘扬科研人员诚实守信,尊重创造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

第四十二条  基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营造尊重知识、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创新发展的机制。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校博管办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研究制定基地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负责组织完成由省博管办统一组织的基地评估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和河南省相关博士后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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