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管理规定》(校党字〔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国家允许的私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而需要出国(境)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私事出国(境)事务,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下列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承担省部级以上重要课题的在职人员,财务及其管理人员;
(四)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认定、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变更等工作。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人事处负责向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根据管理职能,各备案责任单位的管理范围分别为: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管理;
(二)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的登记备案管理;
(三)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承担省部级以上重要课题的在职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登记备案管理;
(四)备案责任单位按照以上先后顺序确定管理优先层级,对涉及多个身份的登记备案人员由最高层级备案责任单位管理。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二级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等,备案责任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人事处。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备案身份发生变动的或非登记备案人员身份变更需纳入备案管理的,由备案责任单位将相关变更信息表报送人事处,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因私事出国(境)事项,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事项。其中:
(一)在职正处级领导干部应征求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议研究;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征求所在单位和备案责任单位同意后,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议研究;
(三)在职副处级领导干部应征求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在职科级干部应征求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五)涉密人员还须经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出国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六)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事项审批通过后,人事处出具关于同意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登记备案人员持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到证件集中保管单位领取证件。
第十二条 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过程中,教职工如需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开具在职证明等,可持所在二级单位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单位进行申请报备。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做好本单位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事项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并提交《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请销假审批备案表》。
第十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因故确需逾期滞留的应当提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证件使用登记保管制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涉密人员的证件由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集中保管;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非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由各二级单位集中保管;
(五)证件集中保管单位应安排专人、专柜实施集中保管,对证件进行造册登记,建立证件使用情况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领新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取得证件后10日内按人员类别和管理权限上交证件集中保管单位。
第十八条 提任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须在任职文件下发后10日内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任职资格文件下发后10日内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至人事处集中保管;对涉及多个身份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最高层级证件保管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入境返校后,须在10日内(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普通护照)交还至相应证件集中保管单位。
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到期前及时交还证件。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需在10日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补发,并报告证件集中保管单位,对不按期注销、或补发后10日内未将证件交还集中保管单位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二条 备案责任单位应做到登记备案人员应备尽备,证件集中保管单位应做到因私出国(境)证件应管尽管。对管理不严造成管理失误或失控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主管单位做好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故意隐瞒事实拒不备案;
(二)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
(四)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
(五)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
(六)瞒报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违规使用因私证件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冲突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